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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的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2024-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后,应当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如果无法当场交付,则应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同时,公安机关应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若无法当场宣告,则应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若有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应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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