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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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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准》(以下简称批准)规定,一、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完成,在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犯新罪不需要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处罚。二、前罪未执行的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的规定,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用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三、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经执行,在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第71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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