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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会怎样处罚

2021-10-22
《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准》(以下简称批准)规定,一、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完成,在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犯新罪不需要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处罚。二、前罪未执行的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的规定,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用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三、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经执行,在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第71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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