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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
其中一方的回迁安置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情况判断。如果被拆迁的房屋的取得是在婚前,婚后因征收拆迁而取得的安置房是在对该房屋拆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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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拆迁安置房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在婚前由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登记于出资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也不能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的,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并由其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娘家的安置房如果是女方婚前所获得的,并且只写了女方一方的名字,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并不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是女方娘家所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并且没有特别说明只归一方所有,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拆迁分的安置房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安置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安置房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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