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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的,谁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对于出卖人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并分别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可以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 如果出卖人先与第一个买受人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后又与第二个买受人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且第二个买受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买受人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第二个买受人则是基于其债权得到满足而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2.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先出售给第一个买受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然后又与第二个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那么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3. 如果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则无权主张任何权利。
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管局查到房屋的信息,这个是不会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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