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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
合同签订地点约定不明时,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进行管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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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点约定不明时,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进行管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由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解释》,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时结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协议;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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