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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明,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法院管辖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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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约定形式可以存在于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也可以在诉讼前达成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选择。 第三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同各方约定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则视为约定无效。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专属管辖,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各方约定了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则视为约定无效。 最后,合同拟定一方在选择管辖法院的时候,要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以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等多方面考量。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按正常管辖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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