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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口头合同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无效。 2.应当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
合同规定,管辖法院应当注意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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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法院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初起草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第24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2人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如果约定如向两方法院提起诉讼之类的超过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无效。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按正常管辖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一、若王某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根据《中华人民中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甲市C区,被告住所地为乙市B区,王某可以选择向甲市C区或者乙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违约之诉。 二、若王某王及其同事欲提起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中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甲市C区,被告住所地为乙市B区。王某王及其同事可以选择向甲市C区或者乙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综上所述,王某及其朋友即可以选择向甲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乙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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