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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指定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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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销售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制造企业提供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本省以外制造的机动车,应当将所销售的每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设置标志。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限制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听证,并在实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的计量管理,定期检定校核排气检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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