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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信证明怎样写

2021-11-15
编号:年号签发日期:年月日(证明接受人):(被证明人)因(信用证明用途)委托我行(部)出具信用状况证明,确认具体情况如下:(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开立结算账户。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有/无)逾期(垫款)及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有/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好/坏)。证人声明:1。我行(部)只对本证明书规定的期限内,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偿还贷款和利息、资金结算和结算纪律执行的真实性负责。本行(部)对本证明书指明期间前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2、本证明仅用于前款的具体用途,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事项的证明。三、本证明为正本,仅送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我行(部)对被证明人和证明接受人使用本信用证明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本证明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五、本证书包括中英文版本各一份,两种文字有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6、本证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本证书的解释权属于我行(部)。中国建设银行(部)(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相关法规

综合资信证明指银行对客户在银行的记录资料作较全面的描述并对该客户信誉状况进行评价的证明文件。 单项/多项证明指银行对客户在银行记录的各单项资料与往来情况的证明文件,一般不包括银行对客户的评价。单项/多项证明主要包括存款余额证明、授信额度证明、抵质押证明及开户证明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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