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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扣押后灭失毁损的谁来承担责任呢

2023-03-04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不受非法损害,也为了防止出现证据毁损、灭失的情况,行政机关对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选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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