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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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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一)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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