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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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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1、法定代表人: 住址:2、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1、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规范化的法人企业。在公司经营发展中,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2、乙方是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成为甲方的员工,按甲方工作岗位的安排,完成份内工作。在完成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或可能获得/或获得甲方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3、乙方在职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技能、经验的机会,同时,甲方向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且将向其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费,因此,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出竞业限制的保证。 4、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进入甲方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或第三人,均未承担任何有关该单位或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乙方在甲方中任何知识、信息的使用,均与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构成对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5、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对外的保密信息,是关系到甲方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愿意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保护义务。 基于以上前提,本着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甲、乙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下列含义: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2、技术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指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甲方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甲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尚未公开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渠道、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经营方案、投资方案等经营信息。 4、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指甲方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甲方职工或与甲方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二、甲方商业秘密列示 下列能影响甲方生产、营销、技术进步、竞争地位、经济利益、稳定和安全的内容直接或通过分析、合成构成甲方商业秘密: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2、有关生产与制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原材料种类; (2)目前的生产能力和预期生产能力; (3)生产成本、新的工艺、装置的使用和添置; (4)更新换代产品的魅力和对市场的预期冲击; (5)新生产计划,其实施进度等。 3、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 (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4、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 (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 5、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6、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权利人。 2、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具体行使表现在: (1)占有权。即甲方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管理、控制权,未经许可,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2)使用权。即甲方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在不违反法律、妨碍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干涉。 (3)收益权。即甲方有权从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处分中获取经济利益。 (4)处分权。即甲方有权处置其商业秘密,其可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有偿使用商业秘密,形成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其可将商业秘密整体转让他人,自己不再占有和使用;还可决定将商业秘密公布于世,使之进入公有领域,对社会作出无偿贡献。 四、乙方对甲方之商业秘密所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之商业秘密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1、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外: (1)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2)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3)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4)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5)对因工作保管、接触到的甲方之客户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妥善对待并报告、提交给甲方机要机关,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2、甲方之商业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整体成为公知知识或信息从而破坏其价值的,乙方同意对这各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所负有的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会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已不存在。 (二)乙方为了切实履行对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甲方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不包括乙方从其他渠道或公共领域已经知悉的信息,如果乙方已经知悉这样的信息,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从其他渠道或公共领域知道信息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信息名称和来源,以此证明有关信息无秘密性。如乙方未按此办理,则视为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乙方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归甲方所有。为甲方利益,乙方作出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作出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设计、改进或所发现的任何资料或程序、工艺等)时,乙方应在该等成果接近可成功的应用阶段立刻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并对该等成果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应视乙方创造或构思的成果所具有的潜在价值,给予乙方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甲方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3、乙方须在甲方要求下,协助甲方就乙方的任何职务发明、设计、改进、资料或程序等成果申请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就该等申请签署任何必须的文件及采取必要的行为,使甲方能有效地拥有和注册该等发明、设计、改进、资料或程序的所有权。 4、对乙方与甲方经营范围有关的非职务发明,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当将商业秘密许可或转让给甲方使用。甲方应以价款、吸收乙方入股等方式,向乙方确定或支付合理的报酬。 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或离职后的两年内,所作的非职务发明,乙方享有其权利。但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并经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6、乙方在职期间,因工作关系所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应当作好详细的工作日志(记录在甲方统一发放的笔记本上),并对每一个月的工作日志进行整理,形成书面的工作报告,在下一个月的五日前,报送给甲方保存。乙方对工作日志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毁损、涂改、披露/或泄露、使用。乙方离职时,应当将工作日志完整无损的交回甲方。 7、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书面材料、磁盘等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8、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9、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10、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执行的事项。 五、限制竞业条款 (一)乙方愿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项下的限制竞业条款,并恪守限制竞业义务。 (二)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其任职期内,或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两年内,无论在何地域,除非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 1、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聘用或唆使或诱导任何甲方的经理或雇员离开甲方; 2、单独或联同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进行与或可能与甲方的任何业务发生竞争的行为,或唆使或诱导任何在乙方受聘期内曾与任何甲方接触或交易过的客户或供应商成为他方的客户或供应商或终止或重大减少与甲方的业务往来; 3、单独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或组织,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三)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两年内,乙方所作的与其在甲方任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创造,归甲方所有,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处理条款规定。 (四)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两年内,因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限制竞业义务而造成乙方一定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商定,甲方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其标准为:按照乙方在离开甲方工作岗位时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标准向乙方一次性支付48个月。乙方认同该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并接受。 六、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捺手印,本合同即具有约束力。 2、因乙方已经与甲方充分协商,对上述条款内容充分理解并自愿签订本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名、捺手印是出于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3、假如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失效或不能执行,将不影响该条款其余部分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假如本合同条款必须作出修改以收窄应用范围或缩短应用时间方可保持效力,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对该等条款作出修订,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具有约束力。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注意到,当签署本协议时,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如果违背该协议,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每违反一项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立即改正外,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 3、乙方在甲方的受聘期满或因故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规定在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执行或保持生效的条文。 八、其他 1、本协议虽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紧密关联,但又相对具有独立性,为此,当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本协议中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甲方除可行使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外,也可选择使用或同时使用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因甲方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时,乙方有异议,可直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若甲方选择本协议条款行使权利,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双方于年月日签定本协议; 5、本协议签订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代表:职务: 签名:签名: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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