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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前款规定的单位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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