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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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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商品。
未经人许可,经营者不得将他人注册商标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专卖”、“专营”、“直销”或其他类似名义作为营业招牌或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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