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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021-12-02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5年;(3)供热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6)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即使开发商和购房者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也很可能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到交付之间的时间。因此,收到房屋时,必须注意保修期的期限,以免错过保修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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