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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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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 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 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 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 5、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发警告函;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 2、以赔偿为目标;如果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权利人准备以获得赔偿为目标起诉侵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对方发送警告函。 3、以诉讼促和谈;权利人有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进行和谈,弥补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将作品交付出版者出版,出版者依法支付报酬的协议。出版合同具有双务、有偿性质外,又是标准合同。合同的条款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依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如下。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一稿两报;(2)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得剽窃他人作品;(3)依约定期限交付作品;(4)在约定期限内尊重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出版者的主要义务:(1)依约定质量、期限出版作品;(2)不得擅自转让专有出版权;(3)支付稿酬;(4)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5)重印、再版图书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6)因故不能出版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退还作者;(7)妥善保管原稿件,若原稿件毁损灭失,则承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赔偿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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