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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特性是:(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
商业秘密的特点:秘密、价值、市场竞争、合法性等。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如下: 1、建立保密制度,将相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二、对内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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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不包括安全性。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商业秘密的保护,重在预防及注重细节管理 企业要提高保密意识,建立商业秘密保密机制,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可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等方式。比如:与核心员工进行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电脑硬盘的管理,离职前的交接,客户信息的集中管理等。竞业禁止协议固然重要,然而企业的消息:保密文化的建设、员工激励、对员工的信任,以及高管自身的职业操守的加强则更为重要。此外,还要注重营造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确定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实施重点防护。同时从内部流程制度建设上,完善保密程序。尤其对于研发、财务、信息系统等核心部门,更要注意其人员的素质水平,不仅要注意管理和激励,更要让他们感受到信任和责任感。同时,企业要关注员工的情绪和心理感受,以防止产生恶意的泄密现象。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是从权利限制角度进行定义,同时也被称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这是以除外手段对侵权判定类型进行描述。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开发 即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业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对自行研制出来的商业秘密采用商业秘密权保护。 2.反向工程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终端产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该产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产方法。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投放到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中所蕴涵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通过方向工程分析研究获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产品除外),则其秘密性相对丧失,原拥有者也失去相应的权利。 3.合法受让 商业秘密的性质是具有可让与性的,并且也是存在事实上进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技术转让合同等合法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4.公知领域 指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轻而易举可以获得的信息、在本行业内公知的信息,一般性的常识、经验、技术。 5.公权限制 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以国家公权利限制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范围以执行职务为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仍然负有保密的义务。 6.强制披露 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未上市公司可以保持其商业秘密,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一旦披露,即进入公众领域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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