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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
只有在将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前提下,这份合同才有可能对法人有效。 是不是执行职务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该行为是否以法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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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加盖法人印章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应认定为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相应地,其行为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 再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法人单位的盖章无实质区别。因为,单位印章本身没有“手”、“脚”,也没有“意识”。盖章必须通过人来完成,那么,哪个“人”有权盖章呢?显然非法定代表人莫属。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拿起笔签字,和拿起印章加盖是一样的。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公司案件审判指导》一书中曾指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非只能通过公司印鉴形式表征出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只有凭印鉴才能行使代表权,并不能认为欠缺了印鉴,公司就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如签名),即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期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的法院认为部分指出:由于担保的函件得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故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有效成立。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
签订合同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可以签订合同。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属于法人范畴。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可以授权法定代表人或他人签订合同,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是由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明确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他人无权直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非法定代表人若要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必须有公司的明确授权。在无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授权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有效;超越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签订的合同无效,授权人追认的除外,但是越权或授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如果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法人也可以授权法人组织中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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