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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赠与条款的法律规定

2021-12-20
股权赠与的特殊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可以在转让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转让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撤销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残疾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五百三十一条 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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