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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股权赠与的特殊法律规定包括: 1、股权赠与协议经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2、股权赠与适用于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3、股权赠与也应允许股东行使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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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基本条件: 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市场前景广阔,公司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地位并且有良好的业绩增长预期。 2.公司管理基本规范并有较高的水平,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团队结构合理、合作良好。公司团队与投资人就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理念能够基本一致。 3.公司不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风险与障碍,预期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公开上市。 行业排名 原则上要求行业排名在前10名 企业股权融资主体资格条件 1.拟受资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公司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3.拟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4.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6.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7.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8.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或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支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控股股东与股东减持规定: 持有和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停止出售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上市公司发行的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减5%,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公告,自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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