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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
公司自愿解散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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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是2/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的上述表决权。它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和业务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无需清算程序;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承,而不是消除。合并、分立解散不清算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并、分立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解散原因(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营业执照依法吊销或撤销。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风险提示: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公司章程规定或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事由发生,使公司无法继续存在下去;公司的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公司解散以后其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公司解散以后,必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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