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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出资购买房产,资金由一方提供,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2024-11-22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计算: 1. 在婚姻关系缔结后,如果是由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房地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则可视作仅仅是父母对于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应定义为配偶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的某一方可自行出款以独立的身份购买房屋,此时他们可以选择借用父母的名义进行购房,然后再由父母将房屋赠与给自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的父母未明确表示该财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时候,该房地产通常会被认定为仅对一方的赠与。 3. 在结婚前,双方签署了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并进行了公正,那么在婚后,关于房地产的归属问题便可依据这份协议进行执行。 4. 配偶的某一方自愿声明放弃对房地产的所有权。虽然这种做法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但是它却是最为简洁明了且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次,以下几种情况应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由夫妻中的哪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只要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即便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仅有其中一方的姓名,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在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下,无论产权登记在何方子女的名下,都可以理解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 在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而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仅有支付首付款方的姓名的情况下,离婚时该房地产的归属问题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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