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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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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即使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人开立社保账户,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没有按时缴纳的应当及时补缴。依法缴纳是劳动者和单位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单位拒绝上述义务的不为员工开立社保账户,不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缴纳的,劳动者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单位缴纳。根据有无劳动合同、是否开立账户、欠缴还是欠费、公司住所地等不同情况,处理方法也不一样,无法列举,建议来电详细描述案情,我将一一作出解答。
已参保的投诉者投诉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由此可见,此类投诉应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受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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