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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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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依申请做法而产生的行政监督,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第一,必须是因行政争议而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只能发生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过中。第二,有权提议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做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合法权益无受到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以申请人的名义提议复议申请,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议申请,或受其委托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提议复议申请。第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做法违法或不当,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能够提起行政复议。这里的“认为”是一种主观判断,在客观上可否违法或不当,可否构成侵权,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才能确定。第四个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做法申请复议。具体行政做法是行政机关处置具体事件,对特定的人作出的一方行政做法,如:行政罚金、注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对抽象行政做法,即行政机关为从事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做法,还有行政机关的其他做法,不能申请复议,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1.对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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