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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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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公平原则; 2、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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