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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
(1)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该组织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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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这就要求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但对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代行。行政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方可委托: (1)相应的机关、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2)其不具有营利目的;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受委托的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主体的监督,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要想清楚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可以从委托企业是什么类型入手。才能对症解决,企业必须是经营公共事业的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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