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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
邮政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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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包裹没有买保险而丢失或损坏的话,按去年颁布新《邮政法》的说法,还真的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2、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较贵;保险则是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几(1-8),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不是全额赔付损失的。在快递业务中,对确实要保的货物,多数人是采用保价的。3、目前,大多数快递公司的所谓保险(保价)都属于企业自保行为,并不具备《保险法》认可的保险人资格,另外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同时又收保险费的本身也是有问题的,有时纠纷难以避免。只有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快递保险服务,有独立保险凭证,才能形成有效的保障。目前已有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网上在线的快递保险服务,凭托运单或邮单,自己独立投保,操作也很方便简单。
我认为学校,应当负主要责任:1、既然是寄宿学校,那么学生从进入学校开始,学校就应当对学生的人身和财产负责。2、学校上学期间的外出,经过班主任同意外出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学校对学生监管范围的无限扩大,也就是说学校放学生出校的这一行为的同时,学校对自己的责任范围也就无限扩大了。3、本案死者因非班主任许可出校,是因学生生病的特殊情况,学校不能因此说死者违规出校。4、死者出校后没有及时返校,学校也没有及时与死者家长联系,因此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邮政企业只对《邮政法》第33条规定的挂号信件、保价邮件、非保价邮件或其他给据邮件的损毁、丢失或内件短少给予赔偿,若属于《邮政法》第33条规定的范围,即平常邮件的损失;由于用户的责任后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邮件损失的;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或是用户自交寄给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依法不予赔偿。用户对于赔偿纠纷依法有两种司法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或民事诉讼,可以向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按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提起行政复议的,如果对邮政企业的主管部门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裁决是否正确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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