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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继承公证,必须要其他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二,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
按遗嘱继承房产不需要其他继承人签字。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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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有遗嘱的情况下办理房屋继承的,通常有以下程序: 1、拿着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缴纳公证费。 2、拿着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但在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实施了20余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废止,日后在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已无强制公证的要求。今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在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即“协商继承”,当然,也可以拿着遗嘱去进行不动产登记。 那么按照新的规定,如果老人生前留下了遗嘱,老人去世后,子女拿着遗嘱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便可以。 对此,也不能简单的来判断好与坏,毕竟涉及到房屋财产往往受到其他本来有继承权但因遗嘱而得不到房屋的人的阻拦,而且遗嘱也可以书写多份,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也有所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样要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遗嘱是否是老人自己写的?是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是老人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吗?对于这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样没有能力审核。 目前关于《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废止是第一步,接下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有遗嘱,需要继承房产的话应该带上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过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可自行提供资料或者判决书、调解书去相关部门或者房管部门办理。因目前全国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处理情况不一,自行提供办理面临很多条件与障碍,建议先行办理公证,这样房产继承手续会更加顺利。不管是自行办理还是公证后办理都需要准备很多资料: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如:死亡人员销户后的人口信息表、医院的死亡证明;也可是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裁定书。 二、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明。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权、股票、基金、保险金等能够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的证据资料。 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等。 四、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详细写明死者的父母亲情况、配偶情况、子女情况。 五、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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