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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未出生婴儿能否得到赔偿,要看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 1,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都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不存在按照人口给予补偿的情况,因此未出...
把全部病历邮寄给我(每日清单,医嘱、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住(出)院证,各种同意书、检查报告、体温单等),看完病历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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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能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等其他申报材料的,可以享受分娩类生育津贴。
1、法律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可以继承该份额,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则保留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7条是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即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人口数量给予安置补助费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腹中胎儿可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从法理上讲,有关胎儿权益的争议非常多,要解决该疑问就是要回归到“胎儿是不是人”的古老争议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本条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并不能界定为人。 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少数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放入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这种规定更人性化,但在实际的案件中这种把胎儿也纳入补偿范围的地方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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