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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律师你们好我能否向你咨询一下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后的执行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一合伙人因欠我钱我逾期没有还,我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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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带着儿子改嫁后,如果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就享有继承权,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如果儿媳改嫁后,没有对公公尽到赡养义务的,则不享有继承权,不能继承公公的遗产。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房屋税费的缴纳问题上房屋出卖人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而房屋买受人则要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对于法院执行的房产过户如何交税建议你去当地的房管所咨询一下,因为好多东西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自己问清楚最好。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此处“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区别,不可一概而论。 2、但是有几种例外情况,如,你的唯一住房非常奢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后给你保留一定数额的房租,再如,你所谓唯一住房,是你转移完资产后仅剩唯一住房,原来的房子你为了躲避债务都或卖或送转移了,这是法院可以执行你的唯一住房,总体来说,唯一住房不执行是一般,执行是例外。拓展资料: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可见,对已经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只要与执行标的产生牵连关系,不论是否“必需”都不享有执行豁免权,被执行人想以“唯一住房”作为尚方宝剑来规避执行行为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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