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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关证据后,在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
1、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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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关证据后,在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按理应当由出租人来证明对方的非法转租行为。但是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后,往往不签转租合同,或者签了转租合同,但转租人与第三人害怕出租人收回房屋而否认是转租,根本就不出示他们之间的转租合同。如果一定要出租人拿到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才能认定其非法转租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 2、因此,我们认为出租人只要证明房屋不是由承租人在使用就完成了举证任务,然后,再由承租人来证明第三人使用不是非法转租而有合法使用的理由。如果承租人不能证明第三人可以合法使用,便推定承租人将房屋非法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了。 3、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也不相悖。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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