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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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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发包人应当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资料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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