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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该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就公开、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 公平首先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没有额外的特权。其次,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公正原则,同样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意义。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人类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医疗过程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同时,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大局的诊疗行为往往是治愈疾病所必须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几乎不可能要求对患者造成损害,这也导致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实施。另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限制的,不允许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在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只有实施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表现出司法公正。过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必须完成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构成医疗事故,医生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证据规则出台后,举证责任倒置。
1、适应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2、适应医疗事故损害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似乎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主体只对因自身过错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非医疗事故责任倒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疗措施有关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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