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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该情形按照出资的比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无约定且无证据各自的出资的比例,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实践中对出资贡献较大一方可适当多分一些。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遗产在继承上,跟别的遗产原则上跟别的遗产并无区别,也是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所区别的是,房屋遗产过户,一般需要经过遗产继承公证。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当是均等的,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对于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会多分。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1、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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