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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并不能构成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有利原因。 2、孩子由谁抚养,应取决于由谁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
1、不给抚养费不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2、不直接抚养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直接抚养方可以先与之协商,要求对方按时支付,如果对方拒绝,当事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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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一方父或母不支付抚养费,不履行其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抚养义务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以保护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益。 2、在实践中,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不能支付抚养费的,双方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孩子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费的存在就是为了可以保障孩子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之下长大,但对于数额的确定就需要双方来进行协商,且最主要的就是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来进行给予,所以,双方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好好的处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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