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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农村户口办理退休的话,如果在企业工作,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如果是没有工作的农民,随便你什么时候退休,不论男女,满60岁后开始领养老金,国家每人每个月55元,加上地方政策补贴,加上自己交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算,领取养老金。
正常退休手续如下:(一)客户:存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中心可以负责退休手续。(2)所需材料:(1)存档证明(2)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18位身份证号码)(3)户口本复印件(4)失业证明(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6)社会保险公司打印的历年缴费明细表。办理手续:1、退休前一个月,由本人持所需材料到人才中心申请,并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2、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养老待遇档案》、《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3、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存档费。办理时限:每月26日至下月4日为退休报告时间,由区劳动局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完成后,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通知本人领取退休证养老金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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