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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
常委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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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到会作报告。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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