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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辨析

2024-11-10
它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它们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有所差异;其次,它们所维护的权益领域也有很大差别;此外,在责任性质方面,两者差异显著;再者,从责任产生时刻来看,二者差异较大;另外,在归责原则方面,两者也有明显界限;最后,在构成要素方面,两者亦存在明显区别。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其构成要素包括缔约行为及其衍生的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对信赖利益损失的承担以及主观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而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中,违约行为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此外,二者还在行为模式、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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