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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分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场所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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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证明和餐饮具批次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划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二)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六)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配备防虫、防尘、保洁设施;(七)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八)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带口罩,保持个人卫生;(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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