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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管辖

2021-10-22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由被告所在地或婚姻签订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地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 (三)被告受到劳动教育 (四)被告入狱; (五)被告全部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于离婚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多,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落户国外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签订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婚姻签订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在国外落户的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住所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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