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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火灾等原因使得房屋发生损毁的,如果该房屋未曾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开发商对其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房屋已经交房了,则其损失责任由购房人承担。...
房屋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交付使用后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交付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破损,消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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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火灾等原因使得房屋发生损毁的,如果该房屋未曾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开发商对其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房屋已经交房了,则其损失责任由购房人承担。但是如果是属于购房人自己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付的,比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交房的,从违反约定之日起,其房屋损毁的损失由购房人承担。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四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地震火灾等因素导致房屋毁损由谁承担责任应当分情况讨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交付使用后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购房人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及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防震减灾规划还应当包括火山活动监测、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震减灾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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