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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在1984年8月30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
要看具体的情况。无收养手续的养女的继承权问题,需要分情况来说。一是无合法的收养手续即收养关系无依法建立,不能定的继承权;二是被继承人能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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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子女如果没有办理正规收养手续,有没有继承资格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收养要件: 如果符合、确认为事实收养关系的,就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如果不符合事实收养的要件,无继承养父母遗产的资格。 2、关于事实收养的认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1、养子女如果没有办理正规收养手续,有没有继承资格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收养要件: 如果符合、确认为事实收养关系的,就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如果不符合事实收养的要件,无继承养父母遗产的资格。 2、关于事实收养的认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没有办理领养手续有瑕疵,如果有证据证明符合需要赡养的条件,可以继承部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即收养关系没有依法建立,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二是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赠与方式给予非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子女相应财产,也就有可继承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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