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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在1984年8月30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
1、养子女如果没有办理正规收养手续,有没有继承资格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收养要件: 如果符合、确认为事实收养关系的,就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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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除非是遗嘱继承。依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孩子,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育兄弟姐妹、养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
1、养子女如果没有办理正规收养手续,有没有继承资格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收养要件: 如果符合、确认为事实收养关系的,就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如果不符合事实收养的要件,无继承养父母遗产的资格。 2、关于事实收养的认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没有办理领养手续有瑕疵,如果有证据证明符合需要赡养的条件,可以继承部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即收养关系没有依法建立,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二是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赠与方式给予非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子女相应财产,也就有可继承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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