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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 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
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 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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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企业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具有从属性、区域性、职能性三个特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也就是说,应当赋予法人分支机构限定性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诉讼中,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澄清有关法人分支机构的认识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重要的意义。分支机构也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企业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具有从属性、区域性、职能性三个特征。
答: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的,必须下设3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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