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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即冒用名义情形;二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以其他名义,如经营部、分厂等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1、不可以,分支机构是企业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 2、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此外,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原发证机关盖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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