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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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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超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2.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3.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4.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5.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情况有所变化,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做最后协商修改,有望近期公布实施。
据了解,修订后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基数的1至3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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