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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追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满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
《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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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来说属于一般事故;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主体的罪名一般是重大事故责任罪,而不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一般针对的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无论是重大事故责任罪还是玩忽职守罪,一旦成立这些罪名,都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具体的案件还是需要具体分析对待和处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处实刑,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量刑差别不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判刑,除判刑外还有其他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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