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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
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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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林木:果树赔偿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赔偿意见为标准。其中,果实单价按照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果树产值按3倍补偿;果树产量依据生长年限、栽植密度、管理水平等综合评定;培育费系定植后的幼果树;果苗补偿按市场价计算。规定品种以外的果树以市场平均产量、价格为准。征用、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补偿。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五条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第十六条砍伐林木的补偿费标准为: (三)经济林,按当地前3年同种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也可以用安置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等其他方式代替交纳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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