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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另外四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则是不可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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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若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诉,法院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他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并与该案合并审理,若其不起诉,按“权利可以放弃”原则,则可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的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理由是,若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诉,就径行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必会波及损害尚未起诉受害人的实体权益,违反法律“平衡保护”原则,故法院应对其他受害人行使释明权,告知该受害人是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其他受害人通常会愿意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以此才能保护和平衡各受害人之间利益。
债权人起诉部分共同债务人是可以的,可以指定部分共同债务人进行起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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